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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处理结果
受理编号: 20250109-8240-799450
回复时间: 2025-02-08
主题: 乌泽尔夫1--2025年02月10日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现申请
1、呼和浩特赛罕区东岸国际二期土地增值税明细是否将地-1商业仓库及所属配套设施、-2、-3层下停车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是否列入了开发商成本计算扣除。
2、开发商所建设的地下停车场设施是否缴纳了土地增值税

所需信息的用途:
承办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回复内容:

乌泽尔夫:

本机关于202519日收到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

1.呼和浩特赛罕区东岸国际二期土地增值税明细是否将地-1商业仓库及所属配套设施,-2、-3层下停车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列入开发商成本计算扣除。

2.开发商所建设的地下停车场设施是否缴纳了土地增值税。

经审查,现答复如下:

经检索,您申请的开发项目尾盘尚未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本机关不存在该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本机关无法提供。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感谢您对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