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8月11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申请处罚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处罚事实确认的依据)公开。税务事项做出单位:武川县税务局可可以力更镇税务所文书号:武税可镇税通【2025】1718号。
经审查,现答复如下:
武税可镇税通〔2025〕171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 49 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规定,该政府信息已对外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现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政策法规库/搜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