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清水河县税务局欠税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规定,现对以下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清水河县税务局欠缴税款200万元下(不含200万元)企业、单位欠税公告清册 

    

  国家税务总局清水河县税务局 

  2024年1017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