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规定,现对以下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清水河县税务局欠缴税款200万以下(不含200万元)企业、单位欠税公告清册
2.国家税务总局清水河县税务局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个体工商户欠税公告清册
3.国家税务总局清水河县税务局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其他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公告清册
国家税务总局清水河县税务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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