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地江山风华小区H1号楼3单元2002的业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第三款第1项规定,建设成本纳入(房价)土地增值税扣除的,产权或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现向贵机关申请公开以下信息:
1.赛罕区金地帅家营3号地建设项目(江山风华三期,建设单位:内蒙古华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已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
2.若已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则该项目的非人防地下停车库(场)是否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进行了扣除?
3.若已进行扣除,请问是按照国税发国税发〔2006〕187号《通知》中“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第(三)项中的1、2或3点进行扣除?
鉴于金地帅家营3号地建设项目早已完成所有权首次登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纳税人未按条规定: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由此可知,该项目应当已经完成了土地增值税清算。作为该项目小区的业主,申请人对涉及自身共有权益的信息具有知情权,特此申请信息公开
申请人所请信息仅为抵扣项目,而非抵扣金额,不涉及商业机密。如若确有商业机密信息,被申请人可以对抵扣金涉密信息予以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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