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5年4月24日收到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申请公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208号名都中央广场地下停车场土地增值税相关信息,具体包括:1.名都中央广场地下停车场土地增值税缴纳记录;2.该土地增值税的具体计算方式及税率;3.土地增值税缴纳主体确认的依据和文件”。
经审查,现答复如下:
经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该地下停车场的产权所有人为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产权未发生转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有关规定,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综上,本机关不存在该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本机关无法提供。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感谢您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