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5年1月27日收到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依法申请公开内蒙古金隅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在金隅环球金融中心地下人防工程及车位其它与业主有利害关系的建设成本是否计入了开发成本进行扣除”。
经审查,现答复如下:
您已于2025年1月9日提出过内容相同的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1月17日答复(答复书编号为:赛税公开复〔2025〕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本机关不予重复处理。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感谢您对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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