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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处理结果
受理编号: 20250107-3668-799408
回复时间: 2025-01-22
主题: 王超1--2025年01月23日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您好!我是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华联雅园小区(巴比伦花园)的业主,所拥有的房产不动产权号为“蒙(2020)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14449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作为业主我也是直接利害关系人,应该享有查询权力,现请求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依法申请公开查询,内蒙古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100573261515M,所开发的新华联雅园小区(巴比伦花园)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是否将地上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设施工程建设成本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所需信息的用途:
承办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回复内容:

王超

    本机关于202517日收到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内蒙古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100573261515M,所开发的新华联雅园(巴比伦花园)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是否将地上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设施工程建设成本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经审查,现答复如下:

    经依法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感谢您对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