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鹏飞: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4日收到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内蒙古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荷塘月色小区项目是否将人防设施工程建设成本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经审查,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该政府信息予以提供。 内蒙古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1501050616194806)开发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街道银河南街荷塘月色小区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未将人防设施工程建设成本列入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感谢您对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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