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 (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税务证明事项的承诺方式、法律责任、不适用情形,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 (2021年第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附件2),方便纳税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四、本公告自 2023年3月 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2.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5日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