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依据 | 检查标准 | 
| 1 | 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项。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和依据等内容。 | 
| 2 | 检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和依据等内容。 | 
| 3 |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和依据等内容。 | 
| 4 |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问题和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和依据等内容。 | 
| 5 |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和依据等内容。 | 
| 6 |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和依据等内容。 | 
| 7 |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和依据等内容。 | 
| 8 | 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和依据等内容。 | 
| 9 | 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检查 |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 | 检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等行政管理规定的情形。 | 
| 10 | 纳税调整(仅限与境内交易相关的纳税调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纳税调整的主体、权限和依据等内容。 | 
| 11 | 社会保险费相关检查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社会保险费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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