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
     本站热词: 减税降费 个税 增值税 小微企业 发票
  • 索引号 01151231-9/2024-02356
  • 主题分类 税收规范性文件
  • 标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17日
  • 发文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现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二、本公告所称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此期间行权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
  四、证券监管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季度向税务部门共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信息,财政、税务、证券监管部门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五、下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第(一)项。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6号)。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17日

    附件: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后巧报路19号 邮编:010020 网站标识码:bm29050005 蒙ICP备11002660号-2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7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