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鄂前税 税告 〔2024〕 9 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鄂托克前旗税务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预计公告日期 |
1 |
91150623MA0NKGYX7Q |
内蒙古蓝景生态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孙焕宁 |
居民身份证 |
640121********2859 |
上海庙镇特布德嘎查(敖银线53公里处 |
2024-08-01 |
2024-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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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