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石油内蒙古新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62655810516XL):
本机关于2019年3月5日至2023年4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6份《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你(单位)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贰拾叁万伍仟肆佰伍拾壹元玖角叁分(¥:235451.93元),限2025年10月31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樊思杰
联系电话:15529388170
地址:乌审旗乌审召镇
执法人员:马宇腾 金海
检查证号:内税征150626230011,内税征150626191005
国家税务总局乌审旗税务局乌审召镇税务分局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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