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永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审旗安福喜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6266800442844)
本机关2025年8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乌审税通〔2025〕 250004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11年12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应缴纳税款(大写)陆佰贰拾壹万叁仟陆佰捌拾元伍角叁分(¥:6213680.53),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请到国家税务总局乌审旗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其指定银行缴纳上述税款和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 邬涛屿、高旭东
联系电话:0477-7220503
联系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人民路国家税务总局乌审旗税务局
执法人员(检查证):
邬涛屿 内税征150626250016
高旭东 内税征150626250018
附件:乌税强催〔2025〕250004号
国家税务总局乌审旗税务局
2025年10月21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