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
【办理时限】
(一)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二)资料不齐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3.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2)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三)不符合即时办结条件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涉及税务检查的,检查时间不在此时限内。若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1.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办理此项业务时要求实名办税。
3.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4.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税务注销,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税务注销;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5.已在税务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的,还应办理注销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6.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办理注销的,与纳税人相关联的资格类信息,可不做自动失效或取消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税务行政许可、税收优惠资格、税务认定资格等)。
7.本事项适用容缺办理。
容缺条件一: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
容缺条件二是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8.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9.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10.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11.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4.《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注销清税申报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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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