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六 年 一月 一日
附件:
非正常户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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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预计公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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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50 60267 69202 7XM |
鄂尔多 斯市金 泰裕商 贸有限 责任公 司 |
刘爱梅 |
居民身份证 |
612723********6027 |
东胜区准 格尔南路 16号街 坊 |
2025-12- 01 |
2026-01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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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