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与公安部门联合查处了一起加油站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案件。涉案企业达拉特旗召南石油制品有限公司通过安装具有作弊功能的加油机管理系统、擅自篡改成品油销售数据、隐瞒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款项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稽查部门对其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161.1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循线深追 剖析数据疑云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接到公安部门移送的达拉特旗召南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涉嫌偷逃税线索后,第一时间开展信息收集、查前分析等工作。
检查人员发现达拉特旗召南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地处当地核心商圈,地理位置优越,车流量大,但其申报收入明显低于同区域其他加油站。不仅如此,该加油站申报的数据中未开票收入占比异常,不符合加油站经营常规,且税负率极低,具有逃避纳税嫌疑。
突击检查 揭开作弊面纱
疑点锁定之际,检查人员联合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对涉案加油站展开了突击检查,在一个极其隐秘的角落里发现了一台可疑的电脑。当检查人员询问收银人员电脑的用途时,收银人员言辞闪烁,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
经过进一步核查,检查人员确认这台计算机正是作弊装置的主控模块远程终端,它运行着与作弊装置相配套的专项管理程序。该系统通过内部网络与全站的加油机保持实时数据同步,详细记录了每一笔加油业务的计量数值和交易金额。这一发现,初步印证了检查人员之前的线索疑点。
在找到这一突破口后,检查人员继续深入调查,发现该加油站实行了一套加油卡分账管理模式。每名加油员都持有专属的加油卡,客户通过移动支付或现金完成交易后,操作人员需刷卡激活加油机才能完成加油操作。这一管理系统不仅完整记录了每次提枪作业的信息,还准确地将这些信息关联到了具体的操作人员。
经比对系统后台销售数据与企业申报资料,发现两者存在明显出入,涉嫌隐匿销售收入。检查组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对涉案计算机系统实施数据镜像备份,完整固定电子证据链。
追根究底 曝光账外营运
在获取真实销售数据后,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流水。经过细致梳理,发现该加油站采用了POS机、微信、现金等多种结算方式,且所有这些支付方式所涉及的销售收入均在具有作弊功能的加油机管理系统中留有详细记录。但大量微信和现金收款并未流入企业账户,而是在站长等人的个人账户中流转。
检查人员将该站银行账户内记载的收入数据与加油机管理系统中的销售数据进行比对,结果显示:该加油站财务账簿中仅记录了对外开具发票的收入,并以此为计税依据进行纳税申报,而加油机管理系统中体现的大量销售收入却并未入账,更未申报纳税,存在严重的偷逃税款行为。
为了彻底查清事实,检查组深入挖掘细查,发现该加油站采购油品时出于对成本的考虑,会从炼油厂下游贸易公司和自然人处采购大量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油品,且未在账内记录,相关资金支出也未通过对公账户结算,而是由站长利用日常流转站内收入的个人账户直接进行支付,油品购销两端都体外循环,属于典型的“两头在外”经营模式。
至此,案情逐渐清晰明了,达拉特旗召南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真实销售数据得以完全确定。通过汇总分析,确认该加油站在检查所属期间,实际销售收入与该站账簿中记载的销售收入存在较大差距,其隐匿销售收入、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
法网难逃 最终接受处罚
面对检查人员的严正询问,该加油站站长一开始心存侥幸,试图掩盖使用作弊系统隐匿收入的违法事实。检查人员将收集到的证据一一罗列,形成了铁证如山的证据链。
在大量确凿无误的证据面前,该加油站站长的态度发生了转变。他最终承认了相关违法事实:该加油站安装了具有作弊功能加油机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完整记载了该站各类支付方式及油品销售数据。该站长定期向加油员所持加油卡中预存金额,由加油员通过个人微信及银行账户向顾客收取未开票收入,当日结算加油数量和金额后,将相关款项汇集至站长的个人账户,而上述未开票收入并未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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