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预计公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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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50602MA0RRUBR1E |
内蒙古喜地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
丁振华 |
居民身份证 |
152701********0010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15号北国新天地负一层 |
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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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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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