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四年 十月 八 日
附件: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预计公告日期 |
1 |
911506027610730449 |
鄂 尔多斯市 希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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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梅 |
居民身份证 |
152701********0865 |
东胜区宝日陶亥西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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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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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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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506026994766699 |
鄂尔多斯市金泰盛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特木尔巴嘎那 |
居民身份证 |
152722********2410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南路恒利国际广场4号楼1305号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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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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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