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序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生产经营地址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预计公告日期 1 92150402MA0N487C4J 红山区郝百生玉髓工艺品制作坊 郝百生 居民身份证 150402********1757 赤峰市红山区小房村二组447号 2023-12-01 2024-01-08 2 91150402MACAWY7U5C 赤峰广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李辉 居民身份证 150402********2033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红庙子镇聂胡地村八组208号 2023-12-01 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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