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增欠税发生,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9号)文件的规定,现将截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喀喇沁旗税务局2023年4季度旗县级公告纳税人欠税清册(企业、单位)》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喀喇沁旗税务局2023年4季度旗县级公告纳税人欠税清册(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喀喇沁旗税务局
2024年2月5日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