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喀喇沁旗税务局关于2023年第4季度旗县级单位纳税人欠税情况的公告

  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增欠税发生,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9号)文件的规定,现将截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喀喇沁旗税务局2023年4季度旗县级公告纳税人欠税清册(企业、单位)》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喀喇沁旗税务局2023年4季度旗县级公告纳税人欠税清册(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喀喇沁旗税务局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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