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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1151231-9/2026-03198
  • 主题分类 税收规范性文件
  • 标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21日
  • 发文字号
    财税〔2026〕39号
  •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现就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称平潭)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地经“二线”销往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  

  1.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2.平潭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  

  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兴建(包括改扩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  

  3.内地销往平潭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具体范围见附件。  

  4.按相关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本通知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  

  附件:内地销往平潭综合实验区不予退税的货物清单.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4月1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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