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纳税人和有关组织依法获取税务部门政府信息,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发挥政府信息服务纳税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赤峰市税务局、元宝山区政府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元宝山区税务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元宝山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元宝山区税务局机关各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 保密审查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元宝山区税务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
(一)国家税收工作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元宝山区税务局名义制订的文件制度;
(三)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元宝山区税务局领导、机关各单位负责人在综合性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月度、季度、年度等税收收入数据,税源、征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税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六)税制改革、税收政策调整、税收征管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赤峰市税务局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直接造成国家的税收流失;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税务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五)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六)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七)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后,经科室领导审签,交由办公室予以公开;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承办科室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保密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后,交由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九条 保密委员会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元宝山区税务局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元宝山区税务局。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元宝山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