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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1151231-9/2026-00757
  • 主题分类 通知公告
  •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内蒙古稻毅建材有限公司)
  • 发布日期 2026年02月02日
  • 发文字号
    赤税稽处〔2026〕12号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内蒙古稻毅建材有限公司)

 内蒙古稻毅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402MAEP8HAW04)

    我局2025923日至20251225对你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街道北大桥路君晟大厦商业楼A座10楼1004室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虚假、联系方式无法联系、成立后在较短时间内对外开具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

你单位 2025年7月向内蒙古泰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1份,发票号码为25152000000036601401,发票金额合计891.09元,税额合计8.91元,价税合计90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现场调查资料。

证据 2:发票开具情况证明资料。

证据 3:主管税务机关资料。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76 号公告):“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的规定,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决定将你单位开具的上述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金额合计891.09元,税额合计8.91元,价税合计900.00元定性为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22年 4月 6日印发)第五十七条:“〔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布根据2020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你单位购票员张占胜为多家涉嫌虚开发票企业的涉税人员,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行为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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