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晟安枫凌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404MAE8C09N0J)
我局于2025年4月28日至2025年7月16日对你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松州街道松山天王A座8楼8002室)2025年1月13日至2025年3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企业登记的经营地址不存在,为虚假地址。所有登记的企业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所留联系电话或空号或暂停服务。无法取得你企业凭证、账簿及相关账务资料。你企业未向税务机关备案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无法查询资金流。
你企业2025年1月期间,向包头市筑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攸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婷悦月贸易有限公司等开具了30张货物名称为*化学试剂助剂*防冻剂、*建筑工程机械*徐工挖掘机、*服装*缎面女式衬衫等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数电票),合计销售金额为2075671.27元、税额为20756.73元,价税合计2096428.00元。你企业自开业以来从未取得过购货发票,对外开具的销货发票没有与之对等数量的购进货物发票做为支撑,进销严重失衡。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打印件等资料,用于证明被查对象准确;
证据2:赤峰拓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等,用于证明被查对象虚假注册地址;
证据3:国家税务总局松山区税务局松州街道税务所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资料,用于证明被查对象生产经营状况。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的规定,你企业自开业以来,只对外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销售),未取得过购进货物或服务类发票,且开具发票金额超过免税额度后未进行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已认定为非正常企业,税务登记备案的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所有联系人电话均无法联系,或空号或暂停服务,未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应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企业开具的30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096428.00元,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的规定,对你企业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行为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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