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内)(巴开)税非告(2025)6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五 年 六 月 一 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预计公告日期 |
891M A0N33 H005 |
彦淖尔经 济技术开 发区八一 乡章嘉庙 村 五 社 (维信公 司对面) |
01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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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91150 80239 90958 3XM |
内蒙古金土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王玉山 |
居民身份证 |
152826********0918 |
内蒙古巴 彦淖尔市 临河区八 一乡新道 一队110 国道向北100米 |
2025-05- 01 |
2025-06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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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