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巴开税 税告 〔2025〕 2 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五 年 二 月 八 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预计公告日期 |
2 |
91150802MA0Q4MDN3N |
巴彦淖尔市企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弥晓宇 |
居民身份证 |
152822********6715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经济开发区八一乡章嘉庙1社 |
2025-01-02 |
2025-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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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