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后税 税告 〔2024〕 7 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拉特后旗税务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预计公告日期 |
1 |
91150825MA13NYNJ16 |
乌拉特后旗赛利亨种养殖有限公司 |
郑彬 |
居民身份证 |
152826********0078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巴音镇龙誉小区门口1号门店二楼 |
2024-05-01 |
2024-06-03 |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