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乌后税 税告 〔2023〕 11 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三 年 十一 月 一 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预计公告日期 |
1 |
91150825MA0N3JRP2G |
内蒙古山河川废旧纸张再利用有限公司 |
席占虎 |
居民身份证 |
152827********6311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巴音镇玛瑙湖小区西门商务楼504室 |
2023-10-01 |
2023-11-01 |
2 |
91150825MA0Q9XYW8P |
内蒙古宏昇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
胡永阳 |
居民身份证 |
330722********5916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箐箐牧场羊业有限公司2楼 |
2023-10-01 |
2023-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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