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乌后税 税告 〔2023〕 5 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三 年 六 月 二 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预计公告日期 |
1 |
91150825MAC0FGJ3XP |
乌拉特后旗金宏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
马兆宏 |
居民身份证 |
152801********061X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友联村一社金草原养殖区一分厂A区5号 |
2023-05-01 |
2023-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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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