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杭后税 税告 〔2023〕 1 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三 年 一 月 十 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预计公告日期 |
1 |
92150826MA13PWEM4R |
杭锦后旗付富调漆店 |
付利星 |
居民身份证 |
1528271983****6610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晨丰村七社73号 |
2022-12-01 |
2023-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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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