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乌中)税非告(2025)7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薄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拉特中旗税务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 ||||||||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件种类 | 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预计公告日期 |
1 | 91150824MA13PA6L5J | 乌拉特中旗红广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郝兴旺 | 居民身份证 | 152825********4811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温明小区20号楼18号门店 | 2025-06-01 | 2025-07-01 |
2 | 91150824MA0Q3MAQ3U | 乌拉特中旗强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郝兴旺 | 居民身份证 | 152825********4811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温明小区20号楼18号门店 | 2025-06-01 | 2025-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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