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中税税告〔2024〕10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拉特中旗税务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预计公告日期 |
1 |
93150824692869371D |
乌拉特中旗三友农资专业合作社 |
辛利忠 |
居民身份证 |
152825********3032 |
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兴永胜村兴胜六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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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1 |
2024-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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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