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中税 税告 〔2024〕 3 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拉特中旗税务局
二〇二四 年 三 月 一 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1 |
91150824MAC7Y4KW0E |
包头市益民水务有限公司乌拉特中旗分公司 |
闫超 |
居民身份证 |
150202********1546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丽景小区南商铺 |
2024-02-04 |
2 |
91150824MACGY3MJ2M |
内蒙古华诚至诺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
滕伟 |
居民身份证 |
610122********0035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酒厂街坊锦苑华府住宅小区2号楼3号商铺 |
2024-02-04 |
3 |
91150824MAD3W5TG73 |
巴彦淖尔新世尚派链科技有限公司 |
苏雅拉其其格 |
居民身份证 |
152825********1828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巴音街路北休闲广场西南侧150米 |
2024-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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