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预计公告日期 |
1 |
91150824MA0Q255U24 |
内蒙古贺格吉胡贸易有限公司 |
额**乐图 |
居民身份证 |
152825********1210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甘其毛都镇毅腾物流园D栋6号 |
2023-11-01 |
2023-12-01 |
2 |
91150824MA0QKE5F2C |
乌拉特中旗好丰有机农牧业有限公司 |
高* |
其他个人证件 |
152822********5719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联丰奋斗村 |
2023-11-01 |
2023-12-01 |
3 |
91150103MA0NC3TN4L |
内蒙古靖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李*飞 |
居民身份证 |
150104********4552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职中街坊教育路社区对面 |
2023-11-01 |
2023-12-01 |
4 |
91150824MA0QB5LR9J |
乌拉特中旗金钲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
樊* |
居民身份证 |
152825********3318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乌兰北街坊二层商铺 |
2023-11-01 |
2023-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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