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前旗税告(2025)6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薄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拉特前旗税务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一日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件种类 |
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公告日期 |
93150823MA0Q13T41M |
乌拉特前旗鑫辉煌农牧专业合作社 |
姜军 |
居民身份证 |
152824********1713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西山咀农场五分场 |
2025/6/1 |
91150823MA0PRKF23C |
内蒙古广源鑫农贸有限公司 |
李翠枝 |
居民身份证 |
152824********4547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五分梁 |
202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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