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前旗税告(2025)4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薄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拉特前旗税务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件种类 |
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公告日期 |
93150823082175954T |
乌拉特前旗富星农业专业合作社 |
贾培林 |
其他个人证件 |
152824********121X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新安镇羊房子村哈会桥社 |
2025/4/1 |
91150823MA0QH60N82 |
内蒙古保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 |
李保军 |
居民身份证 |
150303********2012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水利北路欣泽园47号底店 |
2025/4/1 |
91150823MA0PWQ259K |
巴彦淖尔市芳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王天宝 |
居民身份证 |
422301********1237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梁素海六分场 |
2025/4/1 |
91150823MA0Q5JAG42 |
乌拉特前旗日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
李书印 |
居民身份证 |
410527********5417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工业园区(飞达铸造厂院内) |
202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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