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税税告〔2024〕7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五原县税务局
2024年6月3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企业或单位的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经营地点 |
五原县利君农资收购农民专业合作社 |
152822558148602 |
张利君 |
152822********4534 |
五原县塔尔湖镇幸福办事处陕五西路 |
巴彦淖尔市万嘉信商贸有限公司 |
91150821MA0Q3T0T3X |
高瑞 |
152822********0064 |
五原县隆兴昌镇镇新福村七社 |
巴彦淖尔市弘昌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91150821MA7YNXDY7U |
窦海霞 |
152822********6324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和谐家园B6号楼-1号门市 |
五原县康鸿医药有限公司 |
91150821MABRJFGWXN |
景叶叶 |
152801********5025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胜利办事处新华街路西 |
五原县顺舟煤业有限公司 |
911508215612041348 |
李晓霞 |
332521********0022 |
五原县套海镇皓翔煤业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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