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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1151231-9/2025-00297
  • 主题分类 检查事项、依据和标准
  •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土默特右旗税务局检查事项和依据公示
  •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26日
  • 发文字号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土默特右旗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土默特右旗税务局检查事项和依据公示

检查事项、依据和标准 

  序号 

  事项名称 

  依据 

  标准 

  1 

  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项。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3.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为其保守秘密;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4.税务机关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调取账簿等有关资料,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5.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检查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或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发票换票证或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 

  6.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2 

  检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3.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为其保守秘密;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4.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3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3.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为其保守秘密;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4.税务机关制发相关税务文书,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并送达给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 

    

  4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问题和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3.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4.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并按规定制作询问笔录。 

    

  5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 

  3.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6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 

  3.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4.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7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3.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4.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8 

  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等渠道公开特别纳税调整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的税收风险。企业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启动特别纳税调查程序; 

  3.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查时,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收集证据材料; 

  4.经调查,税务机关未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问题的,应当作出特别纳税调查结论,并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问题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调整,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并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5.税务机关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按规定加收利息,并及时足额入库; 

  6.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 

  7.税务机关与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谈签过程中取得的所有信息资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 

  税务机关与企业不能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税务机关在协商过程中所取得的有关企业的提议、推理、观念和判断等非事实性信息,不得用于对该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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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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