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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其他信息
  •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青山区税务局关于送达2023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
  •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09日
  • 发文字号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青山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青山区税务局关于送达2023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

彭千里等纳税人: 

  你存在未按规定期限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纳税申报或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款的待办涉税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限你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青山区税务局个人所得税2023年度汇算未补税纳税人公告送达名单》 

  附件2-附件9:具体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青山区税务局 

  2024年8月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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