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规定,现将全市截至2025年二季度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纳税人和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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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关于截止2025年二季度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规定,现将全市截至2025年二季度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纳税人和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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