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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1151231-9/2025-02966
  •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对包头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50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27日
  • 发文字号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对包头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50号建议的答复

邓宝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2025年民营企业养老金按实际发放工资比例缴纳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合法权益,我市自20244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采取措施 

  收到相关建议后,我局积极和贵代表取得联系,采取面谈的形式深入了解企业经营运行和社保费缴费等情况,共同探讨社保费征收工作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公平和增进国民福利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和意义。我局介绍了针对250号建议第3项开展的分析研究和目前社保费缴费计算依据和方式(内人社发[2016]6号文件)。 

  三、取得成果 

  税务部门始终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社保降费方面,2015年首先从失业保险入手,统一将单位费率从3%降到2%,随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先后降低费率。20152018年先后5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201944日,国务院办公厅《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明确自20195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同时,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四、举一反三 

  税务部门承担征收社保费职能以来,一直开展夯实社保费征收信息化建设基础、提升社保费缴费便利化服务水平,下一步将通过税收大数据不断推动国家治理,为社会保障事业和社会保险费工作积极建言献策。 

    

  签 发 人:宋宏 

  承办部门:社会保险科 

  承 办 人:丁峰 

  联系电话:04725202800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答复日期:202552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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