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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1151231-9/2024-04511
  • 主题分类 其他
  •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06日
  • 发文字号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 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 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持续深化税务系统 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公告 如下: 

  一、自 2023 3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国 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等 6 项税务证明事项(附 1)实行 告知承诺制。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税务证明事项的承诺方式、法律责任、 不适用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 2021 年第 21 号)有关 规定执行。  

  三、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实行 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 2),方便纳税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四、本公告自 2023 3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1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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