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茂帆顺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202098158729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依法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包税二稽处〔2024〕10 号),因无法以直接、留置、委托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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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包头市茂帆顺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包头市茂帆顺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202098158729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依法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包税二稽处〔2024〕10 号),因无法以直接、留置、委托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