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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1151231-9/2024-00255
  •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对包头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266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31日
  • 发文字号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对包头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266号建议的答复

  A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对包头市 

  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266建议的答复 

    

胡明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绿色税收体系助力绿色经济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关于加强资金支持,建立环保专项基金的建议。针对该建议包头市财政局答复:一是近年来,包头市财政局持续加大生态环保工作资金支持力度,保障全市生态环境持续改善,财政投入环保支出已大于环保税公共预算收入。我市2021年-2023年环保税共计组织环境保护税6072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9470万元),全市近三年用于节能环保支出金额平均为104057万元,2023年较2022年增加12170万元。二是按照财政部 《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财综 2010〕 80号)文件要求,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环境保护税属地方税收收入,无法作为政府性基金管理。同时,国务院所属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申请附加在税收、价格上征收,或者按销售 (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原值等一定比例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当由国务院所属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市级无设立项目权限。 

  (二)关于增强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性的建议 

  1、监测数据有关政策 

  市生态环境局针对监测机构的建议反馈如下: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4.5.20规定,环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要载明检验检测日期等信息内容。根据检测报告载明的检验日期;另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4.5.4、4.5.7服务客户的相关规定:企业作为委托监测主体,对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提出要求,检测机构应在符合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满足客户的需求。环境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客户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加盖专用章,对其出具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根据生态环境部门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委托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CMA)的环境检测机构对当月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证明作用,可作为计税依据对应税污染物进行计算。企业申报减免税的委托监测是企业自主行为,可以使用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企业开展的自行监测数据,无需生态环境部门再次进行复核、许可。 

  2、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 

  环境保护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如当月污染物浓度符合优惠条件,即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方面,关于将企业与环保项目相关的产品成本部分视同环保项目所得,作为所得税减免依据,截至目前没有相关减免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将制定此类减免税政策的权限授权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关于建立并完善环保税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议 

  开征以来,我们同生态环境部门逐步加强合作配合,建立了协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方案>的通》的建设规范,两部门已建立共享平台,特别是2023年,市县两级税务机关分别同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了协作专班,共同开展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定期传递对环保处罚信息、排污许可证等信息,进一步密切环保涉税信息交换合作。 

  (四)关于打好联合联动“组合拳”的建议 

  环境保护税有排污费改造而来,作为我国首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实现了排污费向环境保护税的平稳转移和顺利过渡。环境保护税专业性强,配套的税收政策与生态环境管理的政策衔接等方面还需要不断完善,对于污染物的排放监测计量、污染当量的计算、排污系数运用等方面需要生态环境部的支持配合。 

  二、采取措施  

  随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发展,纳税人的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企业在环保治理方面的投入也在不断加大,环保治理手段和技术的迭代升级,也为环境保护税的征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持续优化纳税申报。一是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的财行税简并申报,纳税人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时,纳税人仅在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要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如不变的情况下会通过模板即可便捷申报;二是税务总局接续推出和优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服务高质量发展,正在着手优化创新环境保护税纳税的申报方式,运用生态环境部门传来的监测数据,探索智能预填,缩短填报时间。三是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纳税申报中遇到的难点赌点,提出优化建议,已将包钢股份环保税纳税申报中遇到的导入难、申报难的实际困难逐级向上汇报。 

  (二)助力企业享受优惠。一是认真开展宣传辅导。通过公众号、办税服务厅大屏、纳税人服务微信群、官方网站及时更新发布等多种形式推送税收政策,对重点企业开展点对点服务、管理员对接、“服务在前、监管在后、全程跟踪”的原则开展纳税服务,帮助企业知晓政策规定;二是对于纳税人的诉求,我们积极通过报送调研报告、报送专报等形式向上级反映,并在政策效应分析中提出了意见建议,并提供基础征管数据,服务上级部门决策。 

  (三)不断深化部门协作。包头市税务局逐步完善同生态环境部门的合作机制,一是在环境保护税协作备忘机制的基础上,2023年市县两级税务机关均与对当地生态环境完善优惠了工作协作机制,成立了征管效能提升工作专班,从工作责任、协作内容、工作标准、交换频次、过程监控等方面全方位对环境保护税部门协作进行了规范。2023年市县两级税务机关交换涉税信息1893条,其中环保行政处罚信息1298条,排污许可信息595条,推动政策落实落细。二是畅通信息交换平台为保障涉税数据的安全、稳定、及时,积极同自治区税务局开展现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使用测试,经测试税务核心征管系统可以将征管信息同步传输至平台。 

  (四)继续开展风险排查一是开展排污许可证户纳税比对工作,对具有排污许可证,但无申报记录的319条户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实施调查,通过比对核查、纳税辅导,纠正了112户纳税人的错误申报,补征税款21.18万元,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税收风险防范能力。二是开展施工扬尘等特别事项的环境保护税纳税情况调查,帮助企业理解税收政策。 

  下一步,我局将同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深化税收共治协作,一是重点从环保税应税行为认定、污染物排放监控、污染物抽样测算、排污系数计算等方面加强合作,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专业技术支持,夯实纳税人污染物申报质量核查核验,提高环保税征收难点的突破能力;二是协助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环保端”测试和平台联调联试,保障涉税数据及时传递;三是开展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排放点、固体污染物联合执法,加大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收监管。 

  同时,非常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202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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