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阿拉善盟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税务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预计公告日期 |
1 |
91152900676942444R |
丽源(内蒙古)科技有限公司 |
陈子华 |
其他个人证件 |
H053****600 |
内蒙古阿拉善左旗腾格里精细化工园区 |
2024-05-01 |
2024-06-03 |
2 |
93152921341289025K |
阿拉善盟绿缘枣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
李玉玲 |
居民身份证 |
152921********5323 |
阿拉善左旗嘉镇阿敦高勒嘎查 |
2024-05-01 |
2024-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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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