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下列单位(个人)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现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4年11月4日
-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2024年10月份非正常户认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下列单位(个人)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现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