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对贾兵(152921XXXXXXXX0819)、关子彬(640102XXXXXXXX181X)、马忠武(152921XXXXXXXX0416)等3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本局已采取多种方式均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涉税文书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公告送达(具体见附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自公告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纸质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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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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