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以下一个代征点因存在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提前终止协议,同时取消委托代征资格。
1.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乌斯太镇支局
具体事项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终止委托协议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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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关于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公告